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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香港必须更新其性侵法律以赋予幸存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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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香港为可能的《罪行条例》改革进行公众磋商的准备时,更新陈旧的性侵害法的迫切需要愈发明显。就在几个月前,7月份,香港大学爆发了一起丑闻,据称一名法律学生使用人工智能(AI)制作深度伪造色情作品,针对20多名学生和老师,揭露了该市的法律漏洞。

这不是个案。香港的性侵害法已有数十年历史,未能应对当今的现实。忽视这一点会使受害者在一个迅速变化的社会中变得脆弱。随着保安局考虑超过70项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香港有难得的机会打造更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框架。但该市的改革必须超越临时修补。

香港的框架,根植于殖民时代的法令,采用了一个狭窄而陈旧的性暴力定义,基于旧社会规范。强奸被狭义地定义为男性加害者与女性受害者之间的非自愿性侵入,排除了许多非自愿性行为或同性侵犯。也没有法定的同意定义,迫使法院填补着不一致的空白。此外,诸如“stealthing”(非自愿摘除避孕套)和AI生成的性图像等新兴伤害未得到解决,使幸存者在没有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变得脆弱。

这种损害是毁灭性的。支持性暴力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RainLily报告称,近年来只有41.4%的案件已经交由警方处理。数据显示,定罪率仅略高于6%。受害者往往因害怕不信任或二次受害而在寻求帮助前等待平均四年多。

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各种提案,如将同意定义为自由和自愿协议,取代过时的“强奸”概念,并认识到新的犯罪行为,如性骚扰。

然而,这些改革只是基础。为了赋予幸存者权力,我们必须将变革融入一个全面的系统,扩大保护范围,并预见未来的挑战。这需要三个相互交织的支柱 – 一个明确和明确的同意标准,适应不断发展的性侵害保护措施,以及一个鼓励康复而不是创伤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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